據說發消費券的方式,一切比照選舉程序進行.而消費券的存取由郵局保管.前者有行政經驗,後者有金融經驗,一切似乎完美。所有作業注意要點,應該已告知作業人員.
如今各發生作業程序不一,消費券短缺,真是令人匪疑所思.以第一次辦做為卸責之理,實在說不過去.主事者,未洞見可能的事端,不夠嚴謹的思維,令人失望.
我曾質疑既已本人親領,卻擅自將我的印章,逕蓋在通知單委託人格字上之理由何在?主任人員直說委託書兼俱通知單,詢問通知單要蓋章,是否內政部規定?卻又默然。而印領冊上卻只蓋代領人章,又不蓋委託人章.怪怪!如此法規常識不備,過與不及的作業觀念,當然會有糾紛出現.而一口三四人家只發一份通知單,各個欲分時親領時,每地也作業不同.
一般而言,發消費券應該只會出現作業程序認知的問題,不會出現大量短缺的事情,試想如果消費券是選票,那後果堪慮.
總之,政府辦理任何活動,不能抱有差不多的心態,以為某些舉動不影響大局而輕忽.須知星火燎原,能不慎乎?(消費券領付應有覆點的動作,方助日後的權責釐清,而今日作業方式也有可能發生有無領取之疑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