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譜有感2--戶政司的回覆

2010111119:13

我將問題、感想、解決淺見,去函戶政司,想看看是否能得到較具體的回覆。結果還是與戶政所答覆差不多,還將規定再說一次,可見中央與地方公務員在面對問題的思維好像一致,其功力深淺在推、脫的太極拳說詞而已!!因為我又依照指示再請教地方政府,回覆讓人更證實我的看法!!

附我的去函與戶政司的答覆

您好:

我無業閒居,編纂家譜,只知曾祖直系表,祖之兄弟三人也僅知名字,子孫世系無從得悉。於是我向二處區戶政所請求解決之方!(如附檔)

如此回函是否用心,我不評論?但請問如此答覆有解答我的問題嗎?我的去函內容明顯已不符合第四項的規定了.我需要的是有無權宜之方(諸如解釋令.--)?有無更便民之道?

我再親至附近區戶政所辦理並攜帶研究族譜文件並詳加說明困境,經辦小姐態度很好,可是礙於規定沒辦法讓我申請三兄第之近代世系,即使是我不察看謄本只要給我親人的名字也不行.(有名字我至少可以填一些世系空白,若能再有一個住址,我更可以尋親敘舊,再請親人申辦謄本阿!),我謝謝她親切的服務,只能遺憾的離去,因為我不忍再多提額外要求,來加重她的工作量或請示主管來讓她為難!

公務員依章行事,是明哲保身的最佳方法.(所以保守居多)非親非故,誰願自添麻煩.(所以講求人情、特權)

但是熟稔業務之際,熱忱服務,解決民憂亦是公務員的天職.便民不是口號,更要多用心思.(專業經驗、見識、膽識、責任、服務便民,這是需要實踐的)

公務員向洽公的人们(機關)說出窒礙難行時,應當思是否考慮已周全,要不要再多請教有經驗的同事或主管?在自己權限上確認再已無補救之道.

民心之向背,欣、怨,總生在細緻處,處在公門好修行,豈可不慎?!.

我的問題無解嗎?如何能在不違背規章也能讓顧客的滿意的服務!難嗎?

一點也不難!

只要將申請人的來意或文件,代電或代郵(查詢費與郵費照收)轉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直接決定是否與申請人聯繫.如此既無違法之虞,又能讓申請人感受到服務的用心.舉手之善,為何不為呢?(在保護資料又能兼顧顧客至上的服務,有些機關已行之久年)

寫此信並不是想投訴或抱怨,只是祈盼 貴司經辦如認為此舉善美可行,可否通函所屬建請增此服務項目,俾惠我们這些想尋親編譜者(或其它),也讓便民的用心更能彰顯! 或者您有更佳方法?乞請告知!!

祝祺安                           000

 

戶政司回覆:

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同法第66條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另依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及第3點規定略以:「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當事人之戶籍謄本或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涉及個人隱私,仍請台端依上開規定繳驗相關證明文件,逕洽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另台端提及戶政事務所不提供被尋當事人資料,僅代轉尋人訊息於被尋當事人乙節,因非屬本司法定業務職掌,請逕洽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便民服務措施。謝謝您的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