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建言之議,不關中央所管。我依此再向市政府陳言,回覆理由令人不解。如果願意,只要戶政系統能找到資料,就可以實行了,何須再找理由推脫,甚而自相矛盾說要將此議再向中央反應。我也不想再質問中央或地方,請告知中央與地方說法相左之處,因為結果已可預知了!!
政府的存在價值,在於解決民憂,造福群倫。
公務員應做而不做是失職。
公務員可做而不做是不盡職。
前者與責任有關,後者與用心有關。
爾奉爾祿,民脂民膏。公務員豈能無責任與使命感。
附去函與市府回覆:
1. 去函:
主旨: 申請戶籍資料的便民服務建議
您好:為飲水知源,尊祖睦族,故我们在編族譜。但一些族親早已搬離,子孫未識。即使想申請戶籍謄本,也不符合須.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才能申請之規定。所以無法得知姓名或住址。
為解決此困難,不知 貴府能否考慮下列的便民構想:
「只要將申請人的來意或文件,代電或代郵(查詢費與郵費照收)轉知(寄)當事人,由當事人直接決定是否與申請人聯繫.如此既無違法之虞,又能讓申請人感受到服務的用心!」
此措施是否可行亦或是依規窒礙難行,還是需要再請示內政部戶政司核可?亦或是有更便民之方?乞請告知!
祝祺安
民000敬上99/10/29
2覆函
0先生您好: 承反映申請親人戶籍謄本乙案,因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親人範圍廣泛且戶籍暫無親人查詢功能,俟戶政司親等建置完成後,台端建議將適時向中央反映列入施政考量。謝謝您的來信並敬請鑒諒。祝 安好 00市政府民政處 99.11.02